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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岁智障女孩走失7个月 被发现时已经怀孕18周

来源:养乐谷    阅读: 22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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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岁智障女孩走失7个月 被发现时已经怀孕18周

王某认账自己与小芬的事
14岁智障女孩走失7个月 被发现时已经怀孕18周 第2张

小芬对自己隆起的肚子有些坐立不安

作为智障人士、农村低保家庭,接受报案,小芬(化名)的遭遇受到并立案调查此事的嵩明县公安局小新街派出所的深切同情,后者为其垫付了2000元的司法鉴定费中的一半。

但是,小芬已从去年7月就已与健全成人有着性关系,而致使其怀孕的王某却未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仅是“由村组干部掌握他的动态”。

接受报案,并立案调查此事的嵩明县公安局小新街派出所陈所长给出的理由是,“目前还处于调查取证阶段,一旦证据确凿,构成犯罪,将按法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移交给检察机关。”

尽管小芬的哥哥袁晓阳(化名)手中有本妹妹的残疾证,上面标明“智力残障人士,残障等级一级”,但从严谨执法的角度说,从司法层面对其进行进一步的残障程度鉴定,于情于法都无可厚非,但这绝不是不立即对王某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而应立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证据是小芬怀孕的时间去年7月。当时她还不满15周岁!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行为。”简单而言,不管未成年人是否自愿,与其发生性行为就是犯罪,何况王某已致使小芬怀孕。当地警方还在等待什么证据?

期待小新街派出所加快办案进程,还小芬一个公道。

小芬(化名)埋头喝着米线汤,隆起的肚子让她有些坐立不安,不时用手拽着衣角,微微扭头朝哥哥袁晓阳(化名)眯眼一笑,什么话都不说,又扭回头继续吃米线。

近日,在云南现代妇产科医院、云南少女意外怀孕救助中心的病房里,坐在床边的袁晓阳从上衣口袋里掏出妹妹的残疾证,上面标明“1997年10月出生,智力残障人士,残障等级一级”。家境贫困的小芬在走失7个月后,被发现已怀孕18周(医学鉴定),因属智障人士,医院为其提供了免费救助。

这半年多里小芬去了哪里?她身上发生了什么事?谁让她怀孕?这些问题在袁晓阳看来,绝非偶然。

邻村37岁未婚男子王某在没告知小芬家属的情况下,将其带到外地打工。找寻妹妹未果的袁晓阳及时向当地派出所报了案,目前,警方正对这一案件展开调查。

可疑的“摩托车大爹”

“慢慢吃,不要急。”袁晓阳一面叮嘱妹妹,一面让女友为其穿上外衣。

“谁带你去王某家?”记者问。

“骑摩托车的大爹。”小芬笑着说。

“说回去了,爸爸会打我、哥哥会打我、老安会打我。”

“爸爸和哥哥打过你吗?”

“不会打。”

“老安打过你吗?”

“打过。”

“打哪里?”

小芬用手指了指大腿。

“喜欢王某吗?”

“喜欢,他还送我手镯。”

袁晓阳解释说,“骑摩托车的大爹”和老安是同一个人王某的二姐夫。前天,记者来到了距小芬家1公里的箐上村王某二姐家。对于最初小芬为什么会来自己家,王某二姐已经记不清楚,只记得出事前的几个月里,小芬经常来家里摘李子吃,也和女儿一起玩。直到有一次,女儿发现,小芬偷了自己的衣服,一家人开始反感她。

王某二姐称,是小芬跟踪王某回家的,“她以前跟村子里的一个老奶曾去王某村子里插秧,就认识了路”。她认为,小芬和王某认识并怀孕,是小芬自己造成的,因“害怕被哥哥和爸爸打”,不想回去。

但袁晓阳认为,妹妹不可能记住那么长的路,这条路不仅有很多岔路口,还会经过见不到人的树林,妹妹没有胆量去。

“是你老公用摩托车送她过去的?”

面对记者的提问,王某二姐否认:“她脑子不清楚,这样的话怎么能信?”

对于“说回去了,爸爸会打我、哥哥会打我、老安会打我”,袁晓阳认为正是这样的“恐吓”,才让妹妹不敢回家。

小芬失踪两天后家人报案

寻甸县大沙地村并不富裕,大多数村民都住在土块垒起的房子里。因家里母亲和妹妹都有智障,小芬家每月领着低保。家里1.5亩地会被适时中上玉米、小麦,全家每年收入不足2000元。

为了帮扶家里,袁晓阳14岁就到昆明打工,拌沙灰、扛砖、洗盘子刷碗都做过,每月寄回家500多元,也只能解决全家人的温饱。

小芬虽有智障,但还可以帮家里做一些家务,洗衣服、扫地,但至今也不能独自烧水做饭。这一切,袁晓阳看在眼里,疼在心里。

去年7月2日上午8时许,小芬的父亲袁明强(化名)像往常一样穿戴整齐,准备到亲戚家帮忙打地基,临走前还看了一眼刚起床的小芬。袁明强在下午5时前回到家为妻子和女儿准备晚饭,但一直等到晚上10时都没等到小芬回家。袁明强约着两个亲戚,找遍了全村50多户人家,都没能找到女儿。

次日,在昆打工的袁晓阳接到了妹妹失踪的电话,毫无头绪的他复印了150份寻人启事,准备带回老家到处张贴。

两天过去了,小芬始终音信全无。49岁的袁明强心急如焚,脸上爬满了皱纹,像个七旬老人。妻子不明白孩子发生了什么事,但只要一提到女儿就以泪洗面。

去年7月4日,袁晓阳回到家后,向当地派出所报了案,并拿着寻人启事到处张贴。王某二姐也看到了寻人启事,但并未向袁家人提供线索。

男方家属称小芬出走属自愿

寻人启事被贴到了10公里远的王某居住的大湾地村。在那里,小芬前后生活了近两个月。王某37岁,但至今仍未娶妻。究其原因,村民们分析是家里太穷,没哪家姑娘看得上他。

打开一把简易锁,王某把记者领进门,左手边一个房间的屋顶瓦片残缺,借着照进的光线才看清是间空屋。坐在正屋的破沙发上环顾四周,只见家徒四壁,除了电视机和一个电饭煲,没有其他家具,地上的4双女鞋留下了小芬在此生活过的痕迹。

对于这一点,王某并没有否认。他告诉记者:“7月2日,我带她回家后,在家停留了两天,5日,我就带她离开家,到通海去帮别人浇菜地,直到今年1月份才回来。”

为什么要把小芬带回家?王某坚称是小芬自己要跟来。王某说,去年春天到10公里外的箐上村二姐家干活时,认识了小芬。“她经常到二姐家玩。7月份那天,我准备回家,她说喜欢我,非要跟着我来。”

对此,偶尔在家照顾年迈父母亲的王某大姐表示肯定,“当时小姑娘说喜欢他,就跟着他来,我没多问,也没提醒他要告诉姑娘的父母。”

王某大姐说,她也是去年腊月二十四才知道小芬未满十八岁,而且有智障。“平时和她讲话,她一会明白,一会又不明白。如果我的女儿发生这种事,我也不能接受。”王某大姐说。

男方所在村小组劝说成全两人

在寻妹期间,袁晓阳就隐约感觉到,是王某带走了妹妹,但等他追寻到王某住处时,早已人去楼空。打听到王某可能去通海打工了的消息后,袁晓阳还专门到通海寻找妹妹,但未能如愿。

今年2月1日,袁晓阳回老家过年。在赶街时,听人说在大湾地村王某家看见了小芬。得知消息后,与妹妹分开7个月的袁晓阳和父亲没顾得上吃午饭,就赶到了大湾地村。一经打听,知道王某去村民家帮忙杀猪了,便又来到了那位村民家。

正值午饭时间,父子二人入乡随俗,只好坐下吃饭,心想等吃过饭再去质问王某。

“爸爸,请抽烟。”一句话让父子二人目瞪口呆,等反应过来,留意眼前这个留着胡渣、蓬头垢面的王某,二人顿时血液沸腾。在别人家不便多说,三人约着来到王某家。

还没进屋,就看见院子里正在洗猪肉的小芬,袁明强和袁晓阳心里感触太多。“这是怎么回事?你把她怎么样了?”进到屋里,袁明强再也抑制不住内心的愤怒和激动,边哭边问。

无论袁明强父子怎么盘问,王某都没有说出具体情况,只是打电话叫来了村小组长。

村小组长赶过来了解事情后,也觉得事情难办。“我也是她哥哥找来这里,才知道姑娘只有15岁,而且还有智障。当时作为调解,如果两人愿意,可以成全他们。”村小组长接受采访时说道。

“成全两人?”对于这个提法,当时的袁明强立即反驳,“这个男人都快要有我的岁数了,怎么可能把孩子嫁给他?”袁晓阳则认为王某家太穷,以后妹妹不可能过上温饱日子,对于王某把妹妹带离家,并致其怀孕的做法,自己将会为她讨个公道。

男方愿意按风俗提亲

在大沙地村,尽管王某家凭空多出个大着肚子的姑娘,由于属于私生活,村里没人多问,也没人干涉。对于王某去年7月的离开,大家都不了解具体原因。

王某平时懒惰,生活困难,村里将给全村供水的工作交给他干。

“就在他离开的前一天,我还因为烤烟种植找他谈过用水的问题,等到第二天再来找他,才知道他去通海打工。”村小组长告诉记者,找到小芬后,袁晓阳随即在大湾地村所属的嵩明县小新街派出所报了案。

在王某家,王某拿过烟筒,点上烟猛吸一口。“你有想过把她带走的后果吗?”记者问道,王某却不出声,只是低头猛吸着烟筒。

“我从不打她、不骂她。是她硬要跟着我来,说喜欢我,叫我苦钱养着她。”王某脸颊微红,一字一句地说,“从来都是她要什么给买什么,我前后苦的1万多块钱都花她身上了。”

“具体做了什么?”

“买吃的、穿的。从来不让她使用家里的煤气,生怕出事,只让她用电饭煲煮饭。”

“带走她之前,为什么不跟她家人打声招呼?”

“这就是我的失误。”

“你知道她智力低下吗?”

“我认为她正常。”

“喜欢她吗?”

“喜欢,只要她们家愿意,我可以按风俗娶她回家。”

“她肚子里的孩子是你的吗?”

“是。”

“什么时候怀上的?”

“去年7月份。”

“现在后悔吗?”至此,王某对记者的提问沉默不语。

警方

已立案调查

“还是第一次接手涉及与未成年智障者同居的案件。”嵩明县公安局小新街派出所陈所长告诉记者,2月4日,派出所接到报案后高度重视,马上向县公安局报告,紧急立案,展开调查,先后3次传唤了王某。

在调查中,民警发现小芬的智力有问题,需要做智力障碍方面的司法鉴定,做为办案证据。做司法鉴定需要2000元费用,因小芬家困难,派出所为他们垫付了1000元。

目前,还处于调查取证阶段,民警没有控制王某,由村组干部掌握他的动态。一旦证据确凿,构成犯罪,将按法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移交给检察机关。

律师

受害人可获赔偿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乔嗣勇律师认为,就受害人是智障人士来说,其定性一般有三种:

1、行为人明知妇女是不能真正表达自己意志的痴呆症患者,而非法与其发生性行为,不论行为人采取什么手段,被害人是否同意,均视为违背妇女意志,应以强奸罪论处;

2、行为人与轻度女痴呆症患者谈恋爱期间,在女方自愿的情况下发生性行为,不应以犯罪论处;

3、行为人确实不知道妇女是程度较轻的痴呆患者,并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也不宜以犯罪论处。具体在本案中,能不能定性为强奸罪,主要还在于认定行为人的主观上是否具有故意,是否为明知,并应结合对被害者的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并由司法机关部门进行审核和调查来确定被害人是否精神发育不全以及精神发育不完全的程度来最终确定。

而本案中,被害人受伤害时未年满18周岁,属未成年人,行为人致使被害人怀孕的行为,若该行为被司法机关认定为强奸罪,行为人可能会因该情节而被加重处罚。另外,受害人还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来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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