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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医疗纠纷处置条例将施行 追究医闹法律责任

来源:养乐谷    阅读: 24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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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近年来,全国各地由医疗纠纷引发的事件屡见不鲜,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为依法有效处置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本市制定了《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条例》。该条例于日前召开的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津医疗纠纷处置条例将施行 追究医闹法律责任

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高绍林介绍,2009年市政府制定了《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引入医疗责任保险理赔机制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创新了医疗纠纷处置的途径。根据此《办法》,本市成立了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独立于卫生行政部门、保险机构和医患双方的第三方人民调解组织,通过非诉讼的调解方式,及时、便捷地处置了大量的医疗纠纷,成为解决医疗纠纷的重要渠道。

处置医疗纠纷最根本的原则是依法处置。根据《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实施以来的成功经验,本市将医疗纠纷处置工作的政府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这是医疗领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的重要举措,为依法处置医疗纠纷、发展和谐医患关系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

条例新增内容保障医患权利

程序更规范措施更便民

妥善、及时、有效地处置好医疗纠纷,关系到患者、家属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医疗机构的声誉和正常活动,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条例》围绕“规范更严谨、措施更便民、保障更有力”,新增了以下内容:

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在医疗纠纷处置工作中的职责;进一步明确了当事人在医疗纠纷调解中的权利。《条例》规定,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调解;进一步规范了调解处置医疗纠纷的程序。《条例》明确了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的时限按照工作日计算,这一规定保证了有关方面能够更充分地了解事实、沟通意见、实现和解;明确了保险公司参与调解。《条例》规定,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可以委派理赔人员参加医疗纠纷调解,为有关方面及时理赔和赔付创造了有利条件。

重点突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作用

发生医疗纠纷三种途径解决

医疗纠纷一旦发生由谁来管?《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条例》规定,索赔金额一万元以下的,医疗机构可以与患者或其家属协商解决;索赔金额超过一万元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公立医疗机构不得与患方自行协商解决。医患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就医疗纠纷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条例》指出,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医疗纠纷的社会组织,其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费用由市财政予以保障,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与医院协商、通过医调委调解、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三个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其中重点突出了医调委的作用。社会办医医疗机构及一级公立医院,发生医疗纠纷后,如果医患双方认可,医调委也会受理调解。

弄清事实准确定性妥善处置

患者及家属有权复印病历

弄清事实是妥善处置医疗纠纷的基础。病历和病历资料是一项基础性证据,对查清事实、准确定性和分清责任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条例》对双方当事人关于病历和病历资料的权利义务做了明确规定。

《条例》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或者其家属有权复印或者复制该患者的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医务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患者隐私,按照规定书写病历,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疗机构在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封存和启封现场实物及病历或者病历复印件;告知患者或其家属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方法和程序,答复患者或其家属的咨询和疑问;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通知患者家属,尸体应当在二小时内移送殡仪馆或者太平间;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按照规定进行尸检。患者家属来院人数在5人以上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

保障医疗机构行医秩序

追究“医闹”法律责任

《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条例》在保障处置过程公开公正合法的同时,强化了责任追究,对“医闹”等违法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患者、家属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医疗场所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在医疗场所设置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的;在医疗机构的病房、抢救室、重症监护室等场所及医疗机构的公共开放区域违规停放尸体,影响医疗秩序,经劝说、警告无效的;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的;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违法犯罪行为的;以处理医疗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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