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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负责人治霾不合格或被国务院领导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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雾霾治理年度目标没完成,或将被国务院领导约谈。《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昨天由国务院发布,考核结果将作为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安排依据。

地方政府负责人治霾不合格或被国务院领导约谈

《办法》指出,考核指标包括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其中,空气质量改善指标,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区域、珠三角区域、重庆市以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作为考核指标,其他地区以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作为考核指标。

根据《办法》,终期考核和全国除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区域、珠三角区域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年度考核,仅考核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考核不合格的,中央财政安排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将予以适当扣减。对未通过终期考核的地区,除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外,要加大问责力度,必要时由国务院领导同志约谈省(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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