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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精黑市”监管缺失 伦理风险亟待立法防范

来源:养乐谷    阅读: 21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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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申请筹建人类精子库缓解精源匮乏现状业内人士警示

“捐精黑市”监管缺失 伦理风险亟待立法防范

捐精伦理风险还应立法防范

近期,“捐精”话题被炒得沸沸扬扬,一些媒体更是曝出地下“捐精黑市”的泛滥。记者近日在新疆采访时发现,在新疆,随着需要精源患者的增多,新疆佳音医院和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都已申请建立“人类精子库”,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表示:建库有点难。有法律界人士则指出,捐精遭遇伦理风险,亟待法律规范。

等待精源需排队一年

32岁的王平(化名)已结婚5年,5年来,她和丈夫一直在为“爱情结晶”努力,看医生、求签、找土方……能想到的方法,他们都试了,但每次均失望而归。去年,一名医生告诉王平,她没有孩子的真正原因是其丈夫患了无精子症,只有依靠供精辅助生育技术,王平才能顺利受孕。

然而,王平夫妇跑遍了新疆各大医院,得到的结果却是:新疆没有精子库。若从内地获得国家认可的精子库购买精子,则需要等待1年,这对求子若渴的王平夫妇来说太过漫长。

据悉,上述所说的“国家认可”是指获得“人类辅助生育技术准入资格”的医疗机构,新疆获此资格的医疗机构有两家: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和新疆佳音医院。每年约有100名需要精源的患者到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就诊。截至目前,新疆佳音医院等待精源的患者也有30多人,等待期限最久的已达1年。

王平告诉记者,她和丈夫曾在网上一个“借种生子吧”内找到了一个愿意免费捐献精液的乌鲁木齐人。但是,几次聊天之后,夫妇俩觉得对方不可靠,遂放弃。

9月24日,王平夫妇决定在上述两家医院登记,排队等待精源。

建精子库可解精源匮乏

面对患者多而精源匮乏的现状,新疆佳音医院人类精子库筹建处医生陈晓明表示,新疆亟须建立精子库。

陈晓明从事生殖医学以及人类辅助生育技术研究已经12年。他说,12年前就诊的男性不孕不育患者中,无精子症患者约占1/13,而今天,这个数据已增长至1/6。“根据日门诊量的情况来看,在不孕不育患者中,除去能从睾丸里取出精子的患者外,绝对需要供精的患者比例约为1/20。”陈晓明说,由于生活习惯及工作、生活压力等多方面原因,现代男性精子的质量逐年下降,无精子症患者也越来越多。

陈晓明坦言,精源是个令人头疼的问题。“全国对外供精的精子库只有10家,多分布于沿海及发达地区,其精源也很紧张,且优先当地患者使用”。

据陈晓明介绍,目前,需精患者到新疆佳音医院就诊,得先在医院预约,再由院方向内地某家精子库申请合格精液,精液标本需用危险品液氮冷冻保存,只能通过汽车运输,运程比较长。“路途遥远、运输途中风险高、需时刻谨防生物污染,这些都是我们需要建立自己的精子库的原因。”陈晓明说。

伦理风险管控是关键

据了解,根据卫生部规定,每个省只许有一家人类精子库,新疆佳音医院和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先后申请筹建人类精子库,然而,自治区卫生厅迟迟未作出明确答复,这是为什么呢?

自治区卫生厅一名工作人员道出了其中原委。原来,精子库一旦建成,最重要也最关键的问题在于伦理风险管控。根据《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规定,精子库管理必须遵从“三盲原则”(即捐受双方互不相识、帮助受精的医生也不知捐精者为何人),因为每一名捐精者的精液最多可使5位妇女怀孕,这就涉及到伦理问题,一旦捐精受孕成功,那么多年后,因受孕成功而长大的孩子相识、相知甚至相恋,怎么办?

“不仅如此,这还需要结合地域特点进行完善,尤其是在多民族聚居区。这方面,我们没有任何经验,需要向内地借鉴,并请卫生部的专家来会商。”该工作人员说,至于以后精子库花落谁家,则需要各方协商、检验、审批后才能下结论。

同时,该工作人员表示:“国家坚决反对自助捐精行为,且绝不允许买卖精源。如果在医疗机构中有这样的事发生,一经发现即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罚。”

根据规定,捐精者的年龄在22至45岁之间,大中专院校学生、白领是捐精者的头号人选。捐献时间长达半年,捐献时,受捐精子库每次会补偿捐献者一定的交通费、误餐费。首次捐献者还需等待6个月窗口期以检查是否患有艾滋病,6个月后检验合格方可捐献。捐献完毕,捐献者可领取一笔费用,该笔费用在全国各地的标准也不同,3000至5000元不等。由于一名男性一生只能捐献一次,所以,坊间传言“捐几次,房子首付就有了”的说法纯属莫须有。捐献成功后,捐献者的数据会保存至国家精子库信息中心。

应立法区分亲生权与血缘权

新疆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助理研究员杨富强认为,“合法捐献精子具有公益性质,有助于人类繁衍后代的大计,应该视之为一种医学手段,这是我们医学水平提高的表现。”

而新疆律师张树兵认为,建立人类精子库,更重要是完善立法。

目前,我国规范捐精行为的3部行政法规是《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与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原则》。

“立法机构应该立法保护合理的捐精行为。”张树兵说,“若孩子是借精生子而得,则与捐精者有血缘关系,按照民法通则和婚姻法规定,捐精者与孩子间的父子关系得到法律承认。可一旦有不良医生泄露信息,捐精者想索要孩子时该怎么办?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适用规则,难道法官真的要把孩子判给捐精者么?所以,我国应尽快通过立法区分亲生权与血缘权。”(潘从武廖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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