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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摊点等单位无餐饮服务许可证严禁进驻旅游景区

来源:养乐谷    阅读: 26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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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日前,食药监局下发通知,要求做好2012年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治理工作。通知要求,旅游景区经营者要加强对景区内餐饮服务单位的日常管理,严禁无证餐饮服务单位进驻景区。

饮食摊点等单位无餐饮服务许可证严禁进驻旅游景区

通知指出,严格落实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旅游景区经营者要加强对景区内餐饮服务单位的日常管理,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景区餐饮服务单位季节性开业或歇业情况,及时公布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管理评定结果,严禁无证餐饮服务单位进驻景区;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要认真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旅行社要倡导健康饮食习惯,提高广大游客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引导游客到持有《餐饮服务许可证》、量化等级较高的餐饮服务单位就餐。

通知要求,加快推进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强化日常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加快推进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力争年底前完成红色旅游经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通知要求,积极开展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推进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基础上,遴选旅游景区量化等级较高的餐饮服务单位开展示范工程建设,发挥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店的引领和辐射作用,带动旅游景区餐饮业健康发展。

通知强调,严厉查处旅游景区餐饮消费违法违规行为,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强化对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日常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查处无证经营、擅自改变经营地址、许可类别、备注项目,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餐饮服务许可证》等违法行为;采购和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肉类及其制品,以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等违法行为;从业人员未经健康检查、使用未经清洗消毒餐用具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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