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养生快讯 > 今日头条 > 关于基本医疗卫生立法工作的几点建言

关于基本医疗卫生立法工作的几点建言

来源:养乐谷    阅读: 211 次
字号:

用手机扫描二维码 在手机上继续观看

手机查看

全国两会已经拉开序幕,那么,基本卫生法立法问题,一定是焦点话题之一。

关于基本医疗卫生立法工作的几点建言

目前政府提供的有关医疗卫生服务保障的现状可谓险种林立、多头管理、制度摩擦、管理成本增加,且缺乏总体规划、缺乏相互衔接、缺乏公平机制、缺乏管理效率,也事实上造成了人为的不公,因此,合并山头、诸险合一,促成医保体系由繁杂、低效向统一、高效转变,最终形成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统一的医疗卫生服务保障制度,真正“为人民群众提供均等化医疗卫生服务”,是保障制度建设的主要当务之急。

笔者认为,要想搞好卫生立法工作,制定一部高质量的《基本医疗卫生法》,必须坚持开门立法,即,应当就一些基本伦理、法理课题展开充分的讨论,充分征求各方,尤其是广大基层管理工作者的意见,在达成科学认知和共识的基础上再稳步推进立法进程。

明确政府责任和各部门职责分工,建立财政投入与保障制度

基本医疗卫生法体系设计和医改工作部署,必须建立在对疾病和健康服务根本规律、属性认知的基础之上。

“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是人权保障的具体措施,是政府行为,绝非个人行为,不能推向市场。这是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基准点,也是基本卫生法设计的金标准。

基本价值取向之外,当然,还有一系列配套的重大举措需要缜密论证、精心构思,并在基本医疗卫生法里予以规制。举其要者,笔者以为,有以下两个目标性任务,是基本医疗卫生法最核心的内容。

建言一:建立民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免费享受制度

基本医疗卫生法必须高调地宣示建立民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免费享受制度。公立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定位为行政主体,其从业人员为国家公职人员,公立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在法定服务领域内形成的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明确定位为行政法律关系类权力关系型特别权力关系属公法上的营造物利用关系。它的法律属性不是民事法律关系,而是行政法律关系。这种服务过程中的医事损害侵权赔偿,应当适用国家赔偿法。

这是基本医疗卫生法的“锚固性目标”,本法应要求各级政府尽快出台分步实现的时间表。

这个目标的锚固锁定,是基本医疗卫生法合格性的保证,也是今后医改真正成功、快速成功、避免倒退、规避反复的保证。

这个目标,一定要,也一定能够很快达到。

理由,只需要以下两点就足够了:

首先,这是党的既定方针,也是人类共通的文明准则。

其次,改革开放已经使得社会奠定了雄厚的经济实力、获取了足够的财富积累,政府、国家公权力架构与人民共享改革经济成果的时机已经成熟。

建言二:必须颠覆性地重构和改造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具体,有两件事是重点:

首先,诸险合一、建立统一全民医保体系。

目前政府提供的有关医疗卫生服务保障的现状可谓险种林立、多头管理、制度摩擦、管理成本增加,且缺乏总体规划、缺乏相互衔接、缺乏公平机制、缺乏管理效率,也事实上造成了人为的不公,因此,合并山头、诸险合一,促成医保体系由繁杂、低效向统一、高效转变,最终形成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统一的医疗卫生服务保障制度,真正“为人民群众提供均等化医疗卫生服务”,是保障制度建设的主要当务之急。

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3月28日发布《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了2013年完成的29项任务,其第十三项就是“(十三)整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职责等。(中央编办负责。2013年6月底前完成)”至今进展不尽如人意,这也说明,必须在基本医疗卫生法中加以明确规范,上升到法律责任层面,才能切实推进变革。

其次,在名称上,有必要对不同性质的两种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加以区别。

政府供给、市场供给的两种疾病风险分担机制,有其一致性和互补性,但是,毕竟也有十多个方面的差异。加之目前我国商业医疗保险行业的社会形象还不够完美,社会感召力还比较弱小,因此,有必要在名称上,对两者加以区分

政府供给的医疗保障机制,可以命名为“社会健康照护”,对应的英文译名可以用HealthandSocialCare。商业性医疗保险服务仍用“医疗保险”一词,英文译名对应以SocialHealthInsurance。建议在今后制定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立、改、废时,注意区分使用。

保障公民健康权益

保障公民健康权益,是基本医疗卫生法立法的建基点。

“有啥不能有病,没啥不能没钱”,这是普通民众的共同感慨。

成功、幸福的人生、家庭,自然是多姿多彩,而不幸的家庭和人生,虽各有其因,但,往往是贫病交加,或者,是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疾患伤病的发生有哪些特点?我认为,是“确定性”与“不确定性”并存。

所谓确定性,是说,每一个个体和家庭,你注定迟早要遭遇疾患伤病,要与医疗服务行业打交道。

所谓不确定性,是说,一个个体或家庭,何时何地罹患何种疾患伤病,需要花费多少钱,会是何样的结局,是不确定的,难以预测,更无法规划、控制。

这俩特性的挤压,使得每一个公民和家庭对未来没有稳定的安全预期,严重影响了我们的生活安定感,削弱人生幸福感,侵蚀社会和谐感,抵消时代进步感。

保障公民健康权益,早已是我国的宪法义务。《宪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保护人民健康。”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中国政府还先后于1997年10月、1998年10月签署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充分显示了中国政府开展国际人权合作的积极态度。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作出了批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决定。中国对此项公约的批准,表明了中国对国际普适性的人权观的尊重和承认,意义确实非常深远。那么,为《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所载的每一权利的实现提供最低限度的基本保障是缔约国不可克减的核心义务。

公约第十二条规定:

一、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有能达到的最高的体质和心理健康的标准。

二、本公约缔约各国为充分实现这一权利而采取的步骤应包括为达到下列目标所需的步骤:

(甲)减低死胎率和婴儿死亡率,和使儿童得到健康的发育;

(乙)改善环境卫生和工业卫生的各个方面;

(丙)预防、治疗和控制传染病、风土病、职业病以及其他的疾病;

(丁)创造保证人人在患病时能得到医疗照顾的条件。

国家在健康权方面负有实现的义务,即有义务推行国家健康政策,并将可获得的预算的足够比例用于健康。有义务提供必要的健康服务,或创造条件使个人有足够和充分的机会享受特别包括保健服务、清洁饮用水和适当的卫生设备在内的健康服务。

一个国家一旦加入公约,就受到了一种制约,就有了实施公约、推进人权保护的义务。我国对《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批准,意味着我国承认公约的法律约束力,承诺实现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同时还意味着我国要定期向国际人权组织报告实施公约的情况,接受它的检查监督。

生存权是最重要的人权,生存权不仅仅指生命权本身,还包括维持生命健康的各种必须的条件,因此,生存权必然导出生命健康权,也就必然要求政府确保“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保障权”。

中国是联合国成员国,接受《联合国宪章》规定的人权条款,承认和重视人权在社会发展和人类进步中的重要价值。所以,我党和我国政府一贯明示:“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这其实就是在政府兴办的保障性医疗卫生服务领域“去市场化”的宣言。

曾经喧嚣一时的“市场化论”体现了“政治上的反动”,即,“背离现代文明潮流、世界发展趋势、人类共同理念”,背离党中央、中央政府一贯的方针、政策取向,而且与国际通行价值取向相悖。

“市场化论”也体现了“技术上的失误”。

实际上,所谓充分发展、无所不在的市场,并不会发挥神奇的不可见的手的作用去调节资源,达致合理的配置,因为均衡只是在有限范围内出现,市场的本性内含着的正是不均衡的大起大落。由于市场配置机制存在失灵和固有的弊端,这就需要社会和政府承担起补充市场配置之不足,纠正市场配置所带来的各种社会缺欠的责任。

“市场化论”还体现了“文化上的错读”。

西方文化符号体系中的“看不见的手”,是“血淋淋的手”,指涉的是一种对人类有毁灭性的、可怕的、不可知的力量,对应着神秘、乖张与不道德的意象。如,莎士比亚名剧《麦克白》中就有这样的对白:

来,使人盲目的黑夜,

用你那沾满鲜血的看不见的手,

铲除那使我畏惧的大绊脚石吧!(仁慈的国王班柯)

何谓公益?公益就是大公无私或先公后私。

公益即“社会的公共利益;对公众有益的事”。唯如此,卫生事业才能够“坚持以社会效益为唯一原则,正确处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可见,公益性与福利性两者间并无根本矛盾,就“非市场性”、“非营利性”角度而言,两者是完全一致的!所以,在外文中,“公共福利”与“公益”是同一个词(组):publicwelfare(英)、dasGemeinwohl(德)。

公益属性标明了政府兴办的保障性医疗卫生服务事业的目的、路径;福利性,是实现这样的公益事业的手段、方法

“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是人权保障的具体措施,是政府行为,绝非个人行为,不能推向市场。

这是基本医疗卫生法立法的基准点,也是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基准点。

总之,发展医疗卫生事业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维护政治稳定的重要因素。当代国际社会中多数国家,都把向全民提供医疗保障作为政府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我国在此国际大背景和大环境之下,必须把医疗卫生工作视为一个“大的政治问题”而抓紧抓好,把执政党的高标卓识和人民政府的群众意识,充分体现在一部基本医疗卫生法的字里行间,否则,就会如鲁迅先生所言:“只有外国人说我们不问公益,只知自利,爱金钱;却还是没法辩解”。

今日头条
常见疾病
医界要闻
健康科普
医疗资讯
曝光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