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养生快讯 > 医界要闻 > 成都食药监局通报查处的5起典型案例

成都食药监局通报查处的5起典型案例

来源:养乐谷    阅读: 209 次
字号:

用手机扫描二维码 在手机上继续观看

手机查看

中新网成都11月28日电(记者刘忠俊)28日上午,成都市食药监局向社会通报了为期三个月的农村食品市场“四打击四规范”专项整治相关情况,并公布了查处的5起典型案例。

成都食药监局通报查处的5起典型案例

通报称,为期三个月的农村食品市场“四打击四规范”专项整治,重点对农村小作坊、小餐饮、食杂店、小超市、区域性食品批发市场、乡镇集贸市场等重点场所进行了集中监督检查,严厉查办了一批食品违法案件,切实解决和消除当前农村食品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

今年10月23日,成都新津县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在五津镇兴园八路检查时,发现职业高中内的小卖部只能提供新津县五津镇双晓副食批发部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经查,该小卖部业主丁某在新津县文井镇投资成立了新津县五津镇双晓副食批发部(以下简称双晓副食店),并于今年8月31日与新津县职业高中签定了新津职业高中小卖部的承包合同,但进驻新津职业高中小卖部后未办理任何证照。

丁某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新津县食药监局对其处以人民币2000元的罚款。

同年8月,都江堰市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在对地处都江堰市聚源镇老十字路口C区刘某经营的都江堰市老套筒副食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刘某在私自对自产自销的月饼进行预包装后进行销售,部分产品无标签,部分包装上的标签不符合法定标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都江堰食药监局对当事人刘某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整、没收无标签和标签不符合法定标准的预包装月饼、罚款5000元整的决定。

8月29日,温江区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成都市温江区万春高山村一组69号的温江高山杀鸭场进行肉及肉类制品专项检查,发现其涉嫌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经现场检查,该杀鸭场内有用于除鸭毛的松香(疑似),以及食品添加剂亚硝酸钠8袋。经温江区公安部门、食药部门询问经营者,其称鸭子宰杀后用固体松香加热后形成液体进行生鸭脱毛。

经现场抽样送检,检测报告显示鲜鸭子中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含量不符合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送检的疑似松香的物质中检出松香酸。根据《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工业松香不在被使用的范围内,不能作为食品加工原料和加工助剂。因此,用松香褪禽毛制作的食品,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所禁止的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因该作坊生产食品的行为涉嫌犯罪,温江食药监局已将此案件向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分局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目前公安机关已逮捕1人,网上追逃1人。

9月28日,龙泉驿区食药监局在龙泉驿区西河镇西南食品城“龙泉驿区西河镇新旺鑫食品经营部”的店面实施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现场存放有待售的好彩头草莓酱心味水果蛋糕(规格:150克/袋,生产日期:20140325,保质期:6个月)共8袋;奥可斯牛奶夹心巧克力饼干(规格:206克/袋,生产日期:20130801,保质期:360天)6袋;经检查,上述食品均已超过其保质期。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龙泉驿区食药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没收违法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好彩头草莓酱心味水果蛋糕8袋;奥可斯牛奶夹心巧克力饼干6袋;对经营户处以罚款3000元。

今年7月29日,接民众举报,成都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执法人员对位于火车南站西路481号的成都荣辉天天渔港餐饮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大厅、走廊和库房内均存放有待销售的茅台、五粮液、国窖1573、红花郎十年、剑南春等名酒共计81瓶(其中贵州茅台酒51瓶、国窖1573酒6瓶、五粮液6瓶、红花郎十年6瓶、剑南春12瓶),上述名酒经生产商指派人员现场鉴定确认属假冒产品,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涉嫌假冒名酒予以查封扣押。2014年7月30日,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正式立案调查。

经查实,成都荣辉天天渔港餐饮有限公司已销售和未销售的假冒名酒货值金额共计59724元,违法所得2664元。当事人销售假冒名酒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据介绍,2013年7月3日,成都工商部门曾查获成都荣辉天天渔港餐饮有限公司销售假冒名酒,并给予了行政处罚,相关人员也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该公司再次销售假酒的行为属于累犯。

2014年10月24日经成都市食药监局案审委员会集体审议,给予该公司以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664元,没收假冒名酒81瓶,罚款179172元(按货值金额59724元计算,处以3倍的顶格处罚)。该处罚已于2014年11月25日履行完毕。

目前,成都市“四打击四规范”专项整治,已取缔无照经营户59个,捣毁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窝点17个;查扣侵权仿冒食品数量26177公斤;查扣劣质食品数量240袋。专项整治期间,共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和举报918件,立案查处侵权仿冒食品案件6件,食品违法案件296件,移送司法机关66件,罚没款总数3631677元。同时,成都市食药监局希望广大民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经监管部门查实,将获得最高30万元的举报奖励。

今日头条
常见疾病
医界要闻
健康科普
医疗资讯
曝光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