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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油逼退乙肝求职者 国家禁止歧视乙肝成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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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油逼退乙肝求职者 国家禁止歧视乙肝成空文

因查出乙肝大三阳而最终被中海油深圳分公司拒之门外

近年来,国家三令五申不得歧视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体检未经卫生部核准不得检测乙肝项目。但中海油深圳分公司竟在与求职者的协议中白纸黑字地规定: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暂缓办理接收手续。

这一公然的“乙肝歧视”逼退了即将与该公司签约的筱杨(化名),而也引来了网民和专家的批评,有网友评论说:“作为国企,应该在消除就业歧视上起带头作用,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即便不起带头作用,最起码也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求职者称被中海油深圳分公司“乙肝歧视”逼退

某高校2012年应届毕业生筱杨告诉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他2011年底应聘中海油深圳分公司的石油工程岗位,经过了笔试、面试等所有环节,对方同意录用筱杨。但就在和企业、学校签订三方协议前夕,企业让他先签一份补充协议,协议规定:如果报到后体检查出乙肝大、小三阳,暂缓办理接收手续,回家治疗康复后,再进行接收,办理入职手续。

筱杨说,在整个招聘过程中,负责招聘的工作人员反复提醒他们:“如果你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就赶紧告诉我们,不要浪费大家的时间。”在“反复督促”之下,筱杨自行前往医院检查,结果发现自己是大三阳、系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筱杨称,自己查阅了中海油总公司的规定,发现总公司并没有规定不得录用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深圳分公司的协议明显与总公司的规定不符。

筱杨于是将上述情况反映到当地一家反歧视公益机构——衡平机构。在详细调查此事并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之后,该机构于今年1月向中海油深圳分公司发出“建议书”,认为该公司在招聘当中存在“乙肝歧视”,建议予以纠正。

国家明令禁止“乙肝歧视”而中海油深圳分公司立场暧昧

中海油深圳分公司8日向“中国网事”记者提供的书面回复中表示,中海油总公司在2010年9月就下文在入职体检时取消乙肝检测项目,但中海油深圳分公司自己在当时对海上生产操作岗位在体检时保留乙肝检测选择项目。

中海油深圳分公司称,本着“自愿原则”,由求职者本人与医院签订“自愿书”,最终的体检报告上也不会有乙肝检测结果。

对于中海油深圳分公司“自愿检测乙肝”的说法,筱杨说:“根本就不是自愿的”。他说:“和我一样因为乙肝而遭到拒绝的有好几个人。我跟负责招聘的人说请帮我们向公司反映一下,但他只是答应,却没有再跟我联系。”

对于为何要在海上生产操作岗位保留乙肝检测,中海油深圳分公司表示,主要是因为海上工作空间受限,条件艰苦,对员工健康要求较高;往返海上设施困难,遇上恶劣天气,身体不适的员工无法从海上撤离,会错过最佳治疗时间;海上工作环境封闭,员工长期在一个封闭的环境里集中吃住、工作与生活,工作的紧张程度和心理压力大。

但在《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已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和可以开展相关检测的行业做出的说明》中记者看到,仅有三个行业(特警,民航飞行学生,以及血站从事采血、血液成分制备、供血等业务工作的员工)被国家核准开展乙肝检测。

卫生部、人社部和教育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

海上生产操作岗位并未被纳入上述范围内。中海油深圳分公司8日也向“中国网事”记者证实,关于海上工作环境对员工身体状况的要求,中海油此前曾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沟通过,但目前尚未列入调整范围。

在承认此前曾对海上生产操作岗位保留乙肝检测选择项目的同时,中海油深圳分公司在向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的回复中还说,今年初该公司已修改了这一规定、取消了乙肝自愿检测。

但同样是应届毕业生的黎伟(化名)还是在今年4月左右收到了与筱杨一样的含有“乙肝歧视”条款的补充协议。

对中海油深圳分公司的解释,衡平机构总干事郭彬表示不认同,除了国家的明令禁止之外,郭彬说:“从医学的角度看,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并不是不能做辛苦或者是重体力的工作。”

反“隐性歧视”渐入深水区

郭彬认为,中海油深圳分公司的“乙肝歧视”反映了部分垄断行业的特权思想。在就业形势严峻的今天,部分垄断行业仗着自己“财大气粗”,“根本不愁招不到人”,在招聘中人为设定歧视性条款。

对于一些部门和个人根深蒂固的“乙肝歧视”,记者在卫生部、人社部和教育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中看到,“医学研究证明,乙肝病毒经血液、母婴及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工作、学习或生活接触不会导致乙肝病毒传播”。

记者还发现,目前普遍存在的就业歧视包括健康歧视、外形歧视、性别歧视、年龄歧视、户籍和地域歧视等。有个别公司甚至还因求职者的生肖、星座不符合要求而将求职者拒之门外。

深圳证券交易所也曾因招聘中出现“年龄歧视”被责令改正。2011年底,深交所在官方网站发布招聘启事,其中提出“年龄在28周岁以下(1984年1月1日后出生)”的条件,受到求职者质疑。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举报后开展调查,最终认定深交所“存在劳动违法”,并责令改正。深交所在人社局调查过程中撤销了官方网站上的相关招聘启事。

深交所8日向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表示,该事件发生后,深交所注意到了招聘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了调整。在今后的招聘中会将更加注重保护就业者的平等就业权益,不会再出现此类问题。

由于国家近年来反乙肝等就业歧视的政策日渐完善,大多数企业不再“显性歧视”,郭彬认为,消除就业歧视的基本路径是先消除显性歧视,再消除隐性歧视,最后变为没有歧视。消除显性歧视,需要靠立法的推动,从法律层面保护就业者的平等就业权利,使得招聘单位不能直接提出与工作无关的带有歧视性质的招聘条件。

郭彬说,随着反就业歧视进入“深水区”,消除隐性歧视愈发困难。而由于维权需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且存在取证难等问题,因此要更多地依托公众讨论、社会倡导去提升全社会的平等意识。(吴俊赵瑞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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